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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滴水公益服务中心人事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本中心为健全组织与管理,制定此管理办法。本中心专
职人员的管理,除法律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
办理。
第二章
专职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专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
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 专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 专职人员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
物,减少浪费;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滴水公益形象。
第四条 所有人员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
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
第五条 专职人员应时刻维护组织利益,勇于制止任何
损害滴水公益利益的事情。
第六条 专职人员对职务建议示,应循级而上,尽量避
免越级呈报情况出现。
第七条 部门主管应秉承机构理念,尊重同事,亲切诱
导,以身作则,切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八条 本中心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
能胜任者,专职人员不得拒绝。
第九条 认真接听、转接中心电话,做好电话留言;
第十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工作进
程,遇困难及时汇报,做到有始有终;
第十一条 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后离开办公室者
应将机构的门窗、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关闭。
第十二条 专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所有
申领的用品均为机构财物,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能占
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第十三条 专职人员上班时间内不得兼差或从事其它危
害组织业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专职人员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
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利。
第十五条 本中心专职人员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事情:
(一)确实掌握及了解本身职务与工作内容范围;
(二)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
今天毕;
(三)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部门主管;
(四)服从本中心相关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
以组织利益为重;
(五)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
积压或擅做主张。
第十六条 各级部门主管应注意下列事情:
(一)深切了解本中心决策及公益项目实施方针以及自
己的职责和任务;
(二)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
(三)对于部属言行举止、品德、技能,应随时予以注
意,纠正并重视教育训练及考;
(四)如因监督不周,以至发生渎职情事时,直接领导
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聘任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中心各部门因公益项目需要增加专职人员
时,由项目主管提出申请,经理事长核准后,秘书处再办理
招聘事宜。
第十八条 新进专职人员面试及背调合格后,方可任用。
第十九条 新进专职人员于报道七天内,递交以下资料,
否则不予任用。
(一)身份证复印件(需缴验正本);
(二)个人简介及六个月内一寸照片两张;
(三)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
(四)(或)上家单位离职证明
第二十条 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
(一)工作能力与表现——对工作熟练、谨慎及胜任度;
(二)对组织的自信力——是否认同滴水公益的理念;
(三)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
期完成;
(四)出勤记录——有无迟到、早退、旷职等记录;
(五)荣誉感——是否具有团队精神及意识;
(六)亲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处、坦诚真实。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满,由专职人员本人在钉钉提出转
正申请,经部门主管--秘书处--理事长审批同意转正,方可
正式录用。
第四章 作息与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 作息时间:
(一)星期一至五:09:00——17:00;
(二)中午休息时间:12:00——13:30 ;
(三)本中心为双休制。
第二十三条 周六日及国家法定假天均休息,但考虑到
本中心工作的特殊性,外出执行工作可根据规定进行调休。
第二十四条 专职人员上下班一律通过钉钉系统考勤打
卡签到。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须于晚间或假日加班者,应
事先呈报部门主管以便列入考核。
第二十六条 外出洽公者,应事先在钉钉系统填写外出
申请,并在办公群内报备。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每月专职人员出勤统计并递交
财务部,作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专职人员确因事/病需要请假时须至少提
前一天(特殊情况除外)在钉钉系统填写请假申请,并在办
公群内报备。
第二十九条 事假:
(一)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者原则上不给予批
准,具体视特殊情况而定;
(二)原则上全年事假累积不得超过十五天;
(三)一次请假超过十天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四)事假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三十条 病假:
(一)原则上全年病假累积不得超过三十天;
(二)病假需附就医或相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产假、婚假、年假、丧假等相关请假均按
最新劳动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视为旷职,
旷职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惩戒,凡一个月内旷职累计达三天
者,予以解职处分:
(一)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缺席者;
(二)无故迟到或早退 2 小时以上者;
(三)凡未事先请假,而逾期未补办请假手续者;
(四)凡事先请假未觅妥职务代理人者;
(五)停薪留职,未办妥手续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须办理停薪留职:
(一)请病假一次在二十天以上者;
(二)请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三)因案被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经判决不起诉或无罪
确定者;
(四)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职者。
第三十四条 停薪留职者,请办妥停薪留职手续方为生
效,否则视旷职。
第三十五条 停薪留职期间,除停发薪资外停止享有组
织一切福利。
第三十六条 停薪留职最长以三个月为限,其原因消除
后,应于三天内自请复职,否则视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人
员,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工作上已无需要
时可以不批准其复职。
第六章 调休制度
第三十七条 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各
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对加班从严控制。
第三十八条 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
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
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专职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只有在未完成组织下达的紧急工作
项目,按正常工作流程无法完成的工作,才能视为加班;
第四十条 在公休及节假日以负责人身份开展公益活动
视为加班;
第四十一条 加班时应及时在钉钉系统填写加班申请
单,加班时长将自动转换为调休时长。
第四十二条 调休应当在当月完成,特殊情况最多跨越
到次月调休。
第七章 离职制度
第四十三条 擅自离职者,应以下列规定办理:
(一)部门主管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人员于十
五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请核准;
(二)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项目合作
方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等;
(三)未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而离职者,除不发给当月
薪资及补助外,本中心若因而蒙受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
诉。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本中心可直接解雇并
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利用滴水公益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二)向外泄露组织机密,使本中心蒙受重大损失者;
(三)偷窃、侵占组织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四)对本中心专职人员施暴或及侮辱行为者;
(五)故意损毁本中心物品或其他固定资产者;
(六)其它。
第八章
移交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中心的专职人员如遇人事变动、离职、
调职等,均应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原职,未完成移交手
续而离开者,将扣发所有薪资,直至办妥移交手续后补发(移
交手续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办理移交手续,
而使本中心受损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移交事项如下:
(一)个人保管或使用的本中心物品;
(二)个人接触、执行过的所有电子资料;
(三)本部门及个人保管的合作方资源信息;
(四)未办完或未结束的重要项目资料;
(五)本部门保管的其它所有资料,包括电子资料。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专职人员的奖励分下列二种:
(一)嘉奖——根据功绩做相应嘉奖;
(二)特别贡献奖——荣誉、奖金、或奖品实物等不定
形式进行发放。
第四十八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在本中心有特殊优秀表现者;
(二)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
办任务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并经部门主管提报批准者。
第四十九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小功:
(一)对本中心公益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
经采纳施行有一定成效者;
(二)全年全勤,无迟到、早退及请假者;
(三)检举违规、损害利益的行为使本中心及时防范者。
第五十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大功:
(一)遇灾后,为组织抢救有功者;
(二)替组织开源节支,节省重大支出,有具体事实并
经秘书处提报批准者;
(三)揭发重大不轨活动,经查属实者。
第五十一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特别贡
献奖:
(一)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二)对本中心公益项目开展、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
进,经采纳施行有巨大成效者;
(三)工作定期考察,考绩优良,未曾旷职或受记过以
上处分者;
(四)对中心有特殊贡献,堪为杭州滴水公益专职人员
及义工表率者。
第五十二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惩戒:
(一)上班到岗后再次外出购买早餐等行为;
(二)上班期间非公务需求而阅读与业务无关杂志,或
浏览无关网站者;
(三)公车私用,屡教不改者。
第五十三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办公室推销物品者;
(二)态度傲慢,不服从负责人员指派工作者。
第五十四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小过:
(一)工作时间内,做其他事情,如睡觉、打游戏;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图利者;
(三)为他人做不实的证明者;
(四)偷拆他人或组织信件者;
(五)对上级人员有关职务上的查询,有故意隐瞒或作
不实的报告者;
(六)代人签到(托人者同)而证据确凿者;
(七)遗失财务支票、汇票等重要票据,但未造成重大
损失者。
第五十五条 专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大过:
(一)有渎职,失职等情况,后果较严重者;
(二)违反命令或有威胁、侮辱同事的行为者;
(三)为逃避或转嫁责任,做虚假记录或报告者;
(四)在工作时酗酒滋事或扰乱秩序者;
(五)怠工、罢工者;
(六)其它关系情节重大者。
第五十六条 专职人员遗失组织财物,除不可抗力因素
外,均应负赔偿责任并视情况进行处分:
(一)遗失现金者,照遗失金额赔偿;
(二)遗失支票者,经止付无效而被冒领者,按票面金
额赔偿;
(三)遗失其它财物者,照购买价金额赔偿。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其同事有包庇纵容或未尽
监督考核者,应负连带责任,如情节重大者进行调职或辞退。
第十章 专职人员福利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专职人员可享受本中心一切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专职人员均参加社会保险,享有各项保险
权利。
第六十条 本中心每年不定期举办专职人员团建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中心对于全年无重大过失员工发放年终
奖金。
第六十二条 本中心根据 KPI 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
专职人员进行调薪。
第六十三条 本中心每逢重大节庆日向专职人员发放礼
品或补贴,其金额视具体状况而定。
第六十四条 次月 7 日为薪资发放日,若遇节假日则顺
延。
第十一章
培训制度
第六十五条 为充实专业知识,提高工作效率,除本中
心正常提供外,另鼓励专职人员外出进修、培训、考证,增
强自身素质。
第六十六条 内部培训:
(一)秘书处为新进人员解读杭州滴水公益相关规章制
度,并进行考勤系统使用等相关培训;
(二)相关部门主管对新进人员进行业务岗前培训;
(三)财务部门对新进人员进行财务制度、报销流程等
岗前培训。
(四)中心视不同情况,对专职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
第六十七条 外部培训:
(一)本中心不定期举办全体人员外出参访、学习。
(二)个人自主报名外部培训、报考与专业相关证件
时,根据到手证件含金量给予相关补贴。
第十五章 附则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杭州滴水公益服务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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