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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滴水公益服务中心行政管理办法

为维护本中心工作秩序,规范和加强本中心行政工作管
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务院关
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杭州滴水公益服务中心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中心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议管理
第一条 本中心会议包括: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管委会会议、秘书处会议、月度工作推进会、专题会议、例
会会议等。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研究和部署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决定本中心的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会议的组织、记录、纪
要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对本中心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
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进行审核。会议的
组织、记录、纪要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秘书处会议研究落实理事会会议精神,决定全
会性政务、事务以及业务工作有关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为:
(一)落实理事会会议各项决议;
(二)决定报理事会会议审定的事项和会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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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制定本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研究制定基金保值、增值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五)审议本中心年度预算、审计和年报工作;
(六)研究决定本中心公益项目的立项、实施;
(七)研究制定本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八)研究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置和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九)研究、决定其他重要工作。
秘书处会议参会人员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
秘书长。财务部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
确定其他列席人员。监事可列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受理
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组织、记录、纪要由秘书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
集人签发。理事长办会公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
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月度工作推进会参会人员为理事长、秘书长、
项目总监和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对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和
下一月工作计划进行汇报,会领导听取各部门重点工作汇报,
安排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每月月初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组
织召开。
第六条 专职例会参会人员为全体专职人员,相关工作
人员可列席会议。每周一上午由秘书长组织召开。会议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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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内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汇报,分析工作中的问题和风险点,
共同研究推进解决措施。
第七条 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部门在工作中
涉及面较大的某个重要问题。会议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本中
心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落实;协调、处理专项工作中的重要事
务。
专题会议由副理事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相关部门和
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组织、记录、纪要由相关部门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
人签发。专题会议纪要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二章 公文处理
第八条 本中心主要公文种类有:决议、决定、通知、
报告、请示、函、纪要。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
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属机构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各部门、下属机
构 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四)报告。适用于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等 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回复询问。
(五)请示。使用于向登记管理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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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
和 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七)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本中心公文的行文格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
式》 (GB/T 9704-2012)
第十条 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
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
过的机关。
(三)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
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
请示事项。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
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
级机关报送公文。
本中心内设机构除秘书处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一条
公文拟制: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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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本中心秘书处进行审核。审
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
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
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
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
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公文办理:
公文办理由本中心秘书处负责。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
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
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
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
是:是否应当由本中心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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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
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
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
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分
管会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
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
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
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会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
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
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
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秘书处专
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 已经本中心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
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
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
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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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
应当在保密资料室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
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部门应当督促其
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章 证章管理
第十六条 证章保管:
(一)秘书处负责管理本中心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章、法人代表签名章、党组织印章、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
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签名章和其他印章不得由一人单独保
管。法人登记证书需悬挂室内明显位置。
(二)财务部负责管理本中心银行开户证明、财务印
鉴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由一
人单独保管。
上述证书及印章需由政治可靠、严守纪律、责任心强的
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证章管理人员外出时应将证章交给部门负责人临时保
管。
第十七条 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理事长
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印章,不得携带印章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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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使用印章应履行审批手续。印章使用审批
手续为:以本中心名义正式签署的文件和印制的公文,凭公
文稿件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签字同
意后用印。
(一)本中心日常事务性发文,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签
发后用印;
(二)本中心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及签订合同, 须经
理事长签发后用印;
(三)以党支部名义发文,须经分管会领导签发后用印。
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用印时仔细审
核用印内容,核对用印数量,监督用印人填写《印章使用登
记表》。
第二十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证件、纸张等材料上
用印。确因特殊原因需盖空白印章或印刷印模时,需经理事
长书面批准,注明份数并编号,未使用或使用完毕后需退回,
由印章管理人员登记销毁。
第二十一条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或违反印章管
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机要保密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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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保密委员会由会领导和各部门负责
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保密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文字、符号、图像、声音的纸介质、
光介质、 电磁介质等载体;
(二)工作中涉及的国家机密,登记机关的秘密事项和
本中心工作中需保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密措施:
(一)机要保密文件、资料存放在本中心保密资料室,
秘书处机要员负责收发、保管;
(二)禁止携带机要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游览、
参观、探亲、访友。禁止将机要文件、资料带回家中,节
假日期间机要文件一律收回,统一保管;
(三)机要文件按规定的范围传阅,其他人员查阅需
经理事长批准;
(四)经批准复印和摘抄的机要文件、资料视同原件,
需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五) 机要文件、资料丢失或可能泄密时,要及时报
告理事长,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秘密的要
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并触犯国家法律的交司
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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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部委的机要文件由
秘书处统一签收、管理。
严格管理机要文件、资料。签收、借阅、传阅、清退、
销毁等环节都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严格掌握机要文件、资料阅读范围,未经批准不得随
意 扩大。确因工作需要扩大阅读范围的,按文件审批权
限,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机要文件、资料只能在指定地点或办公
室 阅读,不得携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不得自行复制机要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过期机要文件、资料,销毁前要按登记核
对,无误后经理事长签字,统一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归杭州滴水公益服务中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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