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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滴水公益服务中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中心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中心规范运作,
依据《杭州滴水公益服务中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中心产生
重大影响而理事会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
定的方式向理事会及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中心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
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
容包括以下几方面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中心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中心的财务情况;
(四)本中心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
用情况;
(五)本中心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中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中心的持续责任,本中心应该忠实
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且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
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本中心内部公开的网站等对外
平台。
第五条 本中心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
第六条 本中心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中
心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
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本中心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
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
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本中心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
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中心向社会大众和媒体发
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
理事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中心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本中心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
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本打我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协会造成影
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五条 本颁发解释权最终归杭州滴水公益服务中心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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