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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滴水公益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为杭州滴水公益服务中心(英文名:Hangzhou Dishui Commonweal Service Center,缩写:HDCSC)。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慈善性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实践弘扬大爱、乐善天下。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杭乔路211号九堡街道社区活动中心703 705 707 709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周伟、王俊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46万元,来自于出资者自愿捐助: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益性社会救助。开展助学、助老、助医、助困、助残、支教等公益活动。

    (二)开展公益性道德教育。开展公益理念宣传教育以及交通、环保、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开展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三)开展公益性紧急救助。开展赈灾援助工作,扶助弱势群体;积极参加政府的社会救助工作。

    (四)开展公益性组织培训及公益性慈善交流活动。

    (五)开展社区服务和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活动。

    (六)其他工作。加强同各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参与各项合法的慈善公益活动,以促进我市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组织志愿者(义工)队伍,承担本单位慈善公益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组织编撰有关慈善公益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公益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2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3名,常务副理事长由副理事长中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讨论和确定本单位的年度预算;

        (四)重大的投资活动;

        (五)大额固定资产的购买;

        (六)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会长1名,由常务副理事长兼任,一届任期5年,不得超过两届,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五)拟定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八)决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1名。监事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理事、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单位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秘书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在本单位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本单位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单位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与单位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单位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   单位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单位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担任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另外境外人士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常务副理事长 周伟。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重大的投资活动是指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大额固定资产是指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并不低于本年总收入的50%。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8 份,其中每个理事各持一份,送登记机关一份,送业务主管单位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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