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建设公开、透明、高效率、高公信力的慈善组织目
标,规范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中心
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为: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有效。
第二条 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按照内容包括以下七类信息:本中心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
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
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一)本中心的基本信息
1.章程;
2.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
要职能;
4.重要关联方:本中心的发起人、主要的捐赠人、管理人
员、 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
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本中心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官方网站、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
7.按年度公开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 5 位人员的报酬
金额;
8.本中心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
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包括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
募捐方案;募捐项目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公开募
捐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
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
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
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
产的处理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包括慈善信托的名称,每年
至少一次公开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
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包括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
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
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
往来等。
(七)重大灾害救助公开的信息包括:接受捐赠的款物
数量及来源、捐赠款物的使用方向、捐赠款物的接收单位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还包括:
开展定向募捐的,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
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
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向受益人告知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
范等信息。
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活动,向志愿者公开志愿服务
中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 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
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民政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报刊、广播、 电视或
者互联网等第三方媒体渠道;在募捐活动现场、募捐活动载
体、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五条 基本信息的形成或变更,重大资产变动,重大
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
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
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
金往来关联交易等行为,在信息形成30日内,向社会公开资金
往来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六条 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于次年 5 月 31 日
前对外公开,并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七条 公开募捐信息,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
将募捐方案报送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活
动,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公
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
询方法等。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
募得款物情况;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
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
划等信息。
第八条 慈善项目在设立时,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
内容,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公开项目结项报告。项目
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
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
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
有剩余财产的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 慈善信托信息,本中心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
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
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
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
时限和要求公开。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
(一)部门负责: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须明确到具体
的部门负责落实,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把信
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设立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提供信息要真实、完整、及时。
(二)年度考核:信息公开工作将纳入年度部门和个人
工作绩效考核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滴水公益服务中心负责解释。